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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一初字第0003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12

案件名称

韩少忠诉张宪英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葫芦岛市南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葫芦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XX,张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葫芦岛市南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一初字第00039号原告韩XX,男,1963年10月13日生,汉族,下岗工人,住XX。被告张XX,女,1963年6月26日生,汉族,退休工人,住XX。本院在审理原告韩XX诉被告张X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韩XX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现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韩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韩XX负担。审判员  代威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耿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