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一初字第0003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12
案件名称
韩少忠诉张宪英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葫芦岛市南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葫芦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XX,张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葫芦岛市南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一初字第00039号原告韩XX,男,1963年10月13日生,汉族,下岗工人,住XX。被告张XX,女,1963年6月26日生,汉族,退休工人,住XX。本院在审理原告韩XX诉被告张X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韩XX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现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韩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韩XX负担。审判员 代威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耿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