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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民三终字第18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16

案件名称

大连晚报社与平谷地产发展(大连)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平谷地产发展(大连)有限公司,大连晚报社

案由

广告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大民三终字第18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平谷地产发展(大连)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保税区黄海西四路205号国贸中心E座8层1区。法定代表人:李晓娜,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侯惠珍,辽宁正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大连晚报社,住所地大连市沙河口区中山路***号。法定代表人:李明明,社长。委托代理人:李聪,辽宁国宸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原告大连晚报社与原审被告平谷地产发展(大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平谷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28日作出(2014)开民初字第3235号民事判决,平谷公司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2月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平谷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侯惠珍,被上诉人大连晚报社的委托代理人李聪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一审原告大连晚报社诉称:被告委托原告于2012年在大连晚报发布楼盘广告,原告如期发布,但被告至今拖欠广告费,故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广告发布款16万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一审被告平谷公司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因为被告并没有在原告提供的发布广告合同上签字盖章,也没有授权他人签订该合同,所以不应承担任何责任。一审法院审理查明:2012年9月6日,被告策划主管万辉与原告签订广告发布合同,载明发布日期分别为9月7日、10月18日,广告名称为平谷蓝熙庭,广告价款16万元,付款日期为10月25日,备注为C版。该合同中无广告客户名称,落款处有经办人万辉的签字。同年9月7日,原告在大连晚报C32、33版发布平谷蓝熙庭楼盘广告;同年10月18日,原告在大连晚报C2版再次发布平谷蓝熙庭楼盘广告。2013年8月及12月,原告向被告催收广告费16万元,催款通知回执单均由万辉签收。原告起诉后,其工作人员电话联系被告的营销经理,该经理表示知道双方曾就发布广告欠款事项协商过,现在仍希望协商解决。平谷篮熙庭系被告开发的楼盘。一审法院认为,案涉广告发布合同虽无被告盖章,但原告有理由相信作为被告策划主管的万辉具有与原告签订广告发布合同的权利,且被告在知悉万辉签订的合同后,向原告表示希望协商解决广告费用问题,表明被告对万辉签订合同的行为予以认可,由此该合同对被告具有法律约束力,被告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了广告发布义务,被告却未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履行付款义务,构成违约,应承担继续履行的违约责任。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广告发布款16万元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一审法院予以支持;被告抗辩未授权万辉发布广告,广告合同未盖章,不应承担民事责任的意见,一审法院不予采纳。综上,一审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告平谷公司给付原告大连晚报社广告费16万元。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500元,由被告平谷公司负担。平谷公司的上诉理由及请求是:1、万辉已于2014年6月与平谷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其在职时的职位是策划主管,无权对外签订合同;2、原审判决认定平谷公司同意调解的事实发生于本案诉讼之后,不代表平谷公司对广告合同的认可。综上,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审判决,并驳回被上诉人大连晚报社的全部诉讼请求。被上诉人大连晚报社答辩表示服从原审判决。本院经审理查明,一审判决认定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平谷公司是否应当支付案涉广告合同项下的广告费16万元。上诉人平谷公司主张万辉无权对外签订合同,不同意承担还款责任;被上诉人大连晚报社主张万辉作为平谷公司的策划主管,其签订步合同是其职务行为,而大连晚报社已实际履行了发布广告的义务,平谷公司应当支付上述款项。本院认为,万辉作为平谷公司策划主管,其工作内容与广告策划有关,万辉与大连晚报社签订的广告合同内容均为平谷公司所开发的房产项目,大连晚报社有理由相信万辉签订案涉广告合同的行为是职务行为,虽平谷公司未在合同上加盖公章,亦应当承担案涉广告合同产生权利义务,向大连晚报社支付广告费用16万元。关于上诉人平谷公司主张原审判决认定平谷公司同意调解的事实发生于本案诉讼之后一节,本院认为,因上诉人平谷公司在二审中陈述其公司是在被上诉人大连晚报社起诉后才知道案涉合同事宜的,故原审判决上述事实的认定并无不当。综上,对上诉人平谷地产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并无不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3,500元,由上诉人平谷地产发展(大连)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王丽明审 判 员  宁 宁代理审判员  王慧莹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黄月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