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雨法执字第65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11
案件名称
上海宏信设备��程有限公司与湖南省新浦实业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雨法执字第658号申请执行人上海宏信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法定代表人王佳音,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任重,男,1984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上海宏信设备工程有限公司行政专员,住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被执行人湖南省新浦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湘潭市九华工业园奔驰路7号。法定代表人吕为,董事长。申请执行人上海宏信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省新浦实业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3月24日作出的(2013)雨法响民初字第22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上海宏信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于2014年12月3日向本院��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14100元。执行中,被执行人湖南省新浦实业有限公司已于2015年2月5日自动将全部执行款14100元付至本院执行款专户,本院已将此款全部给付申请执行人上海宏信设备工程有限公司。至此,本案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雨法响民初字第22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肖健芳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代理书记员 姜震南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108.执行结案的方式为:(1)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2)裁定终结执行;(3)裁定不予执行;(4)当事人之间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