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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义商初字第55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齐盛华与朱利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齐盛华,朱利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义商初字第557号原告齐盛华,委托代理人翁佳丽。被告朱利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齐盛华与被告朱利民关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齐盛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4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闽芳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陈艳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