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义商初字第55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齐盛华与朱利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齐盛华,朱利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义商初字第557号原告齐盛华,委托代理人翁佳丽。被告朱利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齐盛华与被告朱利民关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齐盛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4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闽芳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陈艳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