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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平执字第125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王金岗与张炳勤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金岗,张炳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平执字第1253号申请执行人王金岗,个体工商户。被执行人张炳勤,农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金岗与被执行人张炳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的标的额为8831元,被执行人已将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2)平商初字第1003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姚志刚审判员  刘启生审判员  李秋利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刘 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