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滨执一字第109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26
案件名称
滨州市滨城区运输公司汽修厂与李小艳、秘海港修理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滨执一字第1095号申请执行人滨州市滨城区运输公司汽修厂。被执行人李小艳。被执行人秘海港。本院在执行滨州市滨城区运输公司汽修厂与李小艳、秘海港修理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后经查询其银行存款,冻结并扣划,本案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滨商初字第7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尹森林审判员 王光耀审判员 杜晓峰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刘秀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