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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滨执一字第109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26

案件名称

滨州市滨城区运输公司汽修厂与李小艳、秘海港修理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滨执一字第1095号申请执行人滨州市滨城区运输公司汽修厂。被执行人李小艳。被执行人秘海港。本院在执行滨州市滨城区运输公司汽修厂与李小艳、秘海港修理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后经查询其银行存款,冻结并扣划,本案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滨商初字第7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尹森林审判员  王光耀审判员  杜晓峰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刘秀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