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龙法布执字第51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戴书金与佳信福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深龙法布执字第517号申请执行人戴书金,男,汉族。委托代理人侯绍林,北京市京都(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深圳市佳信福工艺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姚吉荣。上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龙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深龙劳人仲(布吉)案(2014)828号仲裁裁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支付2013年9月15日至2014年2月19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共计20429元(人民币,下同)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12000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和财产报告表,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上述义务,并承担本案执行费386元,但截至目前被执行人仍未履行,也未按规定申报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被执行人深圳市佳信福工艺制品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32815元的财产或冻结、扣划其相应的银行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蓝旭华审 判 员 赖志良代理审判员 纪愉乐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张鹏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