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桓民初字第0016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4-23
案件名称
曹艳利与杨茂金运输合同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桓仁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艳利,杨茂金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桓民初字第00168号原告曹艳利。被告杨茂金。本院在审理原告曹艳利与被告杨茂金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曹艳利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曹艳利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艳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三十八元(原告曹艳利预交),由原告曹艳利负担。代理审判员 吴洪林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谭满琴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