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碑民初字第0402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8-17
案件名称
原告王来昌与被告西安敬知堂医药科技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来昌,西安敬知堂医药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碑民初字第04022号原告:王来昌,男,1940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中恒信会计事务所注册会计师。被告:西安敬知堂医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朱雀大街南方星座B2909室。法定代表人:刘忠明,经理。原告王来昌与被告西安敬知堂医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敬知堂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己审理终结。原告王来昌诉称,2012年11月12日,被告邀原告参加在本市长乐路西苑宾馆举行的专家讲抗衰老科学养生学习班。在学习班介绍中国医促会中老年保健专业委员会授予江西天圣医药生物有限公司生产的金大力、天力士、鑫淼鑫为信誉认可产品,并让原告免费服用一周。2012年11月18日,原告购金大力、天力士各三盒被告并赠送原告鑫淼鑫40板共付款4054元。讲课专家保证国家批准绝对安全,出了问题赔100000元,因国家监管部门不会出具检验报告投诉必败。原告服用这三种胶囊半个月后发现右侧胸壁长包块,西京医院诊断为右侧胸壁可见-2.6×5CM的包块,可疑结核灶。后在西京医院检查治疗,2013年住院切除。2014年7月21日复诊,诊断为胸壁结核性慢性窦道。要求被告兑现承诺赔偿100000元;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36380元、精神损失费20000元、护理费20000元、误工费20000元、交通费1000元;要求被告退还保健胶囊款4054元。本院认为,原告的起诉应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原告购买的金大力、天力士以及鑫淼鑫胶囊均系保健品,由江西圣天医药生物有限公司生产,原告于2012年11月在中国抗衰老系统工程陕西办公室购买。原告起诉的被告成立于2013年5月,没有证据证明中国抗衰老系统工程陕西办公室与本案被告有关联关系,原告起诉的被告不是适格的被告。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原告对被告的起诉不能成立。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来昌的起诉。诉讼费4584元,不予收取,退还原告王来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六份,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英俊人民陪审员 陈 欣人民陪审员 兰有余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周 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