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修执字第46-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王怀拴与刘肖辉、鄢陵县花艺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修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修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修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修执字第46-1号申请执行人王怀拴,男,1965年7月13日生。委托代理人孙志强,男,河南云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刘肖辉,男,1983年10月30日生。被执行人鄢陵县花艺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郑红初,经理。本院依据(2012)修民二初字第363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鄢陵县花艺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在修武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有尚未结算的工程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暂停支付鄢陵县花艺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在修武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尚未结算的工程款。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保平审判员 康 健审判员 张 虎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薛冬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