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渝北法民初字第0209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2-13
案件名称
重庆北华铁粉制造有限公司与重庆尚博汽车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北华铁粉制造有限公司,重庆尚博汽车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北法民初字第02093号原告重庆北华铁粉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回兴黄桷坪,组织机构代码74748849-7。法定代表人蒋祯华,经理。委托代理人陈飞,重庆坤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韩龙文,重庆坤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尚博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经开园金渝大道99号附23号,组织机构代码67338686-8。法定代表人宋廷昌,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曹渝飞,中豪律师集团(重庆)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思琦,中豪律师集团(重庆)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北华铁粉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尚博汽车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北华铁粉制造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北华铁粉制造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北华铁粉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088元,减半收取1044元,由原告重庆北华铁粉制造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春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张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