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子洲民初字第0004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原告雷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子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子洲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雷某某,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子洲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子洲民初字第00043号原告雷某某,女,被告陈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雷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雷某某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雷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雷某某负担。审判员 王斐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崔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