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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子洲民初字第0004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原告雷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子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子洲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雷某某,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子洲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子洲民初字第00043号原告雷某某,女,被告陈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雷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雷某某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雷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雷某某负担。审判员  王斐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崔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