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鲁民提字第2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10-01
案件名称
上海烟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北京正联投资有限公司公司决议撤销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上海烟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北京正联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公司决议撤销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鲁民提字第2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上海烟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富盛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卢铁,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李高修,山东康桥(淄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卢国庆。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北京正联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西路**号大地科技大厦*层***号。法定代表人:林志革,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祁伟,山东西政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曲焱,山东西政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上海烟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北京正联投资有限公司股东会决议撤销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淄商终字第2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上海烟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徐兴军代理审判员 孔祥雨代理审判员 李莉军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丁 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