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江鹤法刑初字第8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4-02
案件名称
陈某赌博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鹤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
案由
赌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江鹤法刑初字第86号公诉机关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经营英平副食商店(个体工商户),户籍:广东省鹤山市。因本案于2014年11月18日被羁押,同年12月12日被逮捕。现押于广东省鹤山市看守所。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检察院以鹤检公诉刑诉(2015)3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赌博罪,于2015年1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关燕怡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控:为非法牟利,被告人陈某以营利为目的,从2012年年底开始于每周周二、周四和周六在其位于鹤山市共和镇工业西区的英平商店内非法接受他人外围采用“地下六合彩”的赌博方式招引他人以写纸条、发短信等方式投注,从中非法获利约14000元。2014年11月18日晚,被告人陈某在英平商店内接受邝宗明等人投注时被抓获归案,民警当场依法从英平商店搜出的66张外围六合彩下注单。经统计,扣押的下注单中投注人数达47人。被告人陈某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陈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以上二年以下,并处罚金,扣押的作案工具手机一台依法没收。提请法院依法惩处。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到案和破案经过、被告人的供述、证人舒某、向左银、卢某等人的证言、辨认笔某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无视国家法律,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被告人陈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能当庭认罪,并主动缴纳罚金,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指控被告人的罪名成立,量刑建议恰当,本院予以支持。鉴于本案被告人属初犯,其犯罪没有其他恶劣情节,也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犯罪情节较轻,且积极缴纳一定数额的罚金,确有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可宣告被告人陈某缓刑。故除采纳公诉机关对被告人的量刑建议外,还可以对被告人宣告缓刑。根据本案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认罪态度及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交纳)。二、供被告人陈某犯罪所用的腾讯直板手机一台依法没收,上缴国库(该手机暂扣于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由本院负责上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施锦琪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吕嘉茵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