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执字第7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06
案件名称
刘××与杨××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times,杨×&times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北执字第76号申请执行人刘××,女,汉族,农民。被执行人杨××,男,汉族,农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与被执行人杨××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2015)北执字第76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北安市人民法院(2010)北民初字第714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杨××应给付申请执行人刘志慧××2014年度子女抚养费人民币2400.00元,经执行,被执行人杨××给付申请执行人刘××执行款2400.00元,申请执行费50.00元由被执行人杨××承担,并已执行完毕,此案应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北安市人民法院(2010)北民初字第714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玉玺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薛 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