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邳民初字第557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4-23
案件名称
冯遵瑞与王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遵瑞,王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邳民初字第5575号原告冯遵瑞,居民。被告王猛,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冯遵瑞诉被告王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在法定诉讼费交纳期限内未缴纳诉讼费用,经本院催告后仍未交纳。本院认为,原告冯遵瑞在法定诉讼费交纳期限内未预交诉讼费,依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孔令梅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薛红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