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安法民二初字第45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股份有限公司安化县支行与谢战清、邓桃红、邓志兴、邓正连、邓强清、欧阳二桃、彭争才、邓好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化县支行,谢战清,邓桃红,邓志兴,邓正连,邓强清,欧阳二桃,彭争才,邓好容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安法民二初字第452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化县支行。负责人彭志峰,该行行长。所在地:安化县东坪镇望江路7号。被告谢战清,男,1969年9月25日出生,安化县人。被告邓桃红,女,1970年2月5日出生,安化县人。被告邓志兴,男,1977年6月11日出生,安化县人。被告邓正连,女,1979年10月20日出生,安化县人。被告邓强清,男,1965年10月14日出生,安化县人。被告欧阳二桃,女,1973年9月21日出生,安化县人。被告彭争才,男,1968年4月30日出生,安化县人。被告邓好容,女,1970年4月20日出生,安化县人。本院于2014年11月20日立案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股份有限公司安化县支行诉被告谢战清、邓桃红、邓志兴、邓正连、邓强清、欧阳二桃、彭争才、邓好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中国邮政储蓄股份有限公司安化县支行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谢战清、邓桃红、邓志兴、邓正连、邓强清、欧阳二桃、彭争才、邓好容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股份有限公司安化县支行撤回对被告谢战清、邓桃红、邓志兴、邓正连、邓强清、欧阳二桃、彭争才、邓好容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134元,减半收取567元,财产保全费590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股份有限公司安化县支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 珺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魏琳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