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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明民二初字第0007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2-27

案件名称

陆永贵与邱利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明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明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永贵,邱利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明民二初字第00070号原告:陆永贵,男,汉族,1972年6月14日生,个体,住安徽省明光市。委托代理人:胡学仕,明光法律服务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邱利,男,汉族,1980年10月17日生,住安徽省明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陆永贵诉被告邱利买卖合同纠纷中,原告于2015年2月10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陆永贵撤回起诉。受理费268元,减半收取134元,由原告陆永贵负担。审判员  陈家燕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王丹怡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