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六刑终字第0004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吴某诈骗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六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吴某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六刑终字第00047号原公诉机关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吴某,男,1995年3月5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六安市人,初中文化,无业,住六安市金安区。被告人吴某曾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3月27日被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现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4年8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2日被逮捕。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审理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吴某犯诈骗罪一案,于2015年1月13日作出(2014)裕刑初字第0027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吴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4000元。被告人吴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吴某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三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吴某撤回上诉。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2014)裕刑初字第00277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本山审 判 员 左养靖代理审判员 王 欣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金 婉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审查。经审查,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准许撤回上诉;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将无罪判为有罪、轻罪重判等的,应当不予准许,继续按照上诉案件审理。第三百零八条在上诉、抗诉期满前撤回上诉、抗诉的,第一审判决、裁定在上诉、抗诉期满之日起生效。在上诉、抗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抗诉,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的,第一审判决、裁定应当自第二审裁定书送达上诉人或者抗诉机关之日起生效。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