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泉民初字第106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陈红梅与成都市龙泉驿区龙泉街道办事处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红梅
案由
离婚纠纷,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
全文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泉民初字第1066号起诉人:陈红梅。本院收到起诉人陈红梅的起诉状。诉称:案外人张兴兵于2009年9月24日与成都市龙泉驿区龙泉街办红咏社区第一小组签订土地承包合同,约定由张兴兵承包红咏社区第一小组“原黄泥巴堰场地,面积约4.8亩,承包时间5年,从2009年10月1日至2014年9月30日,每年承包费15000元。”起诉人与张兴后原系夫妻,2012年12月,双方协议离婚,约定“夫妻共有龙泉驿区街办红咏废品收购站(内有训练场厂房归女方所有)。”2013年10月,由于成功集团征地,起诉人承包的土地被征收,但是被起诉人成都市龙泉驿区龙泉街道办事处却直接与案外人薛常东签订拆迁赔偿协议,案涉土地、临时建筑赔偿款约89万元,起诉人为此多次找被起诉人要求解决,而被起诉人却要求起诉人与薛常东协商处理,处理无果通过司法途径处理。为此请求判决被起诉人向起诉人支付拆迁赔偿款89万元。经审查,本院认为,起诉人要求被起诉人支付其承包土地的拆迁补偿款,系基于集体土地被征用,而集体土地被征用补偿问题不是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故对起诉人的起诉,本院依法不予受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陈红梅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伏诗祥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钟小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