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开执字第0028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7-10
案件名称
周峰与刘晓东、刘晓滨等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某,刘某某,湖南兴旺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开执字第00286号申请执行人周某。被执行人刘某某。被执行人刘某某。被执行人湖南兴旺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侯某某,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周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刘某某、刘某某、湖南兴旺建设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19日作出的(2014)长中民三终字第0449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刘某某、刘某某、湖南兴旺建设有限公司至今尚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刘某某、刘某某、湖南兴旺建设有限公司存款人民币508500.00元,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刘某某、刘某某、湖南兴旺建设有限公司收入人民币508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罗波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纪 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