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东执字第160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11

案件名称

叶盛云与朱铭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叶盛云,朱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东执字第1601号申请执行人叶盛云,居民。被执行人朱铭,居民。申请执行人叶盛云与被执行人朱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9月19日作出的(2012)东商初字第086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被告朱铭在2012年9月30日前一次性归还原告叶盛云借款20万元,并从2011年4月27日起至本调解书确定的给付之日止按年利息12%支付利息;案件受理费4720元,减半收取2360元,保全费1520元,合计3880元由被告朱铭负担。因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4年8月27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朱铭两处房产均因另案查封外,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事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叶盛云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东商初字第086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崔 伟审 判 员  夏伯远代理审判员  杨 鹏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刘扣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