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泰民初字第5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02
案件名称
福州华安消防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漳州分公司与福建半月山温泉酒店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州华安消防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漳州分公司,福建半月山温泉酒店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长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民初字第56号原告福州华安消防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漳州分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元光南路海关宿舍,组织机构代码55322097-8。代表人罗文泽,负责人。委托代理人XX伟,福建闽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福建半月山温泉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长泰县林墩工业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州华安消防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漳州分公司与被告福建半月山温泉酒店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福州华安消防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漳州分公司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同意自行协商处理为由,提出撤诉申请,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州华安消防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漳州分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812.96元,依法减半收取为2906.48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赵艺兴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梁晓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