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龙法横执字第447-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4-08
案件名称
李继平与刘凤云欠款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深龙��横执字第447-1号申请执行人**,男,汉族,**年**月**日出生,身份证住址重庆市开县**,身份证号码**。被执行人刘**,女,汉族,**年**月**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区**,身份证**。本院在受理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刘**欠款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刘**拒不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深龙法横民初字第669号民事判决书,为保障案件的顺利执行,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扣划、扣押、拍卖(或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被执行人刘**名下价值人民币87964.84元的财产(以执行时所列清单为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春秀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书记员 林宗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