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丹执字第00082-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4-27

案件名称

魏万林与丹凤县正常沙石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丹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凤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万林,丹凤县正常沙石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丹凤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丹执字第00082-1号申请执行人魏万林,男,汉族。被申请执行人丹凤县正常沙石场。负责人:段正常,男,汉族。申请执行人魏万林与被申请执行人丹凤县正常沙石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21日作出的(2015)丹民初字第00242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由丹凤县正常沙石场在2015年2月6日前付给魏万林加油费及用餐费504896.26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5250元,共计510146.26元。逾期后被申请执行人丹凤县正常沙石场未按调解协议自觉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魏万林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申请被执行人丹凤县正常沙石场给付510146.26元,并承担申请执行费7652元,共计517798.26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查明被申请执行人丹凤县正常沙石场在中铁电气化局集团有限公司宁西铁路增建二线(商洛段工程项目部)有售沙款并已被本院(2015)丹民初字第00242-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予以冻结,为了保证本案顺利执行,现决定对被申请执行人丹凤县正常沙石场在中铁电气化局集团有限公司宁西铁路增建二线(商洛段工程项目部)的售沙款予以扣划。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执行人丹凤县正常沙石场在中铁电气化局集团有限公司宁西铁路增建二线(商洛段工程项目部)的售沙款517798.26元予以扣划。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长  冯瑞民审判员  刘书义审判员  褚艳艳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索妮妮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