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江台法海民初字第2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24
案件名称
马丽娜诉被告伍儒达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台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江台法海民初字第29号原告:马丽娜,女,1986年6月20日出生。被告:伍儒达,男,1981年7月23日出生。原告马丽娜诉被告伍儒达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13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罗辉剑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丽娜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伍儒达经本院传票传唤,逾期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马丽娜诉称:原告与被告伍儒达于2004年相识恋爱,2010年11月22日在台山市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被告经常借故不回家,原告后来发现被告是在外赌博,且其婚前已有赌博恶习。原告多次借款帮被告偿还赌债,但被告竟然屡教不改,还多次偷原告嫁妆金器去典当以偿还赌债,现已负债累累。被告未尽到做丈夫的责任,长期在外赌博,且屡教不改,现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原告与被告离婚。原告马丽娜为证实其主张的事实,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1、《结婚证》原件两本,以证明原、被告于2010年11月22日在台山市民政局登记结婚的事实。2、台山市公安局汶村镇边防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原件一份,以证明原、被告的户籍情况。被告伍儒达在答辩期限内没有作出书面答辩,也没有向本院提供证据。经审理查明:原告马丽娜与被告伍儒达于2004年自行相识恋爱,2010年11月22日在台山市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一般,至今未生育子女。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由于双方缺乏互相体谅和沟通,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导致夫妻感情日趋恶化。原告以被告有赌博恶习且屡教不改,导致夫妻感情破裂为由,遂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与被告离婚。本案受理后,本院依法向被告伍儒达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和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逾期后,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也没有向本院说明正当理由。本院认为,原、被告是自行相识恋爱、自愿登记结婚,共同生活多年,双方已培养了一定的夫妻感情;虽双方在共同生活中发生过矛盾、争吵,但都是婚姻家庭的日常琐事,不足以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只要双方在今后生活中,互相体谅、沟通、尊重和宽容,化解隔阂,消除误会,夫妻有和好的可能。原告起诉主张被告有赌博恶习且屡教不改,但未能向本院提交充分证据证实,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其诉请与被告离婚,证据缺乏,理由不充分,依法不予支持。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逾期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质证和抗辩的权利,依法应予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和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马丽娜与被告伍儒达离婚。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马丽娜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罗辉剑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林金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