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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湛赤法民一初字第4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4-21

案件名称

邹曜聪与林静、梁驰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湛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湛赤法民一初字第44号原告:邹曜聪。被告:林静。被告:梁驰华。本院在审理原告邹曜聪诉被告林静、梁驰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邹曜聪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600元减半收取为3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陈以冲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曾彩霞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