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余商初字第38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5-08
案件名称
胡跃虎与汪伟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跃虎,汪伟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余商初字第382号原告:胡跃虎。被告:汪伟春。本院在审理原告胡跃虎诉被告汪伟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胡跃虎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胡跃虎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跃虎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10元,减半收取205元,由原告胡跃虎负担。代理审判员 吕 伟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徐迪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