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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港商初字第18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31

案件名称

连云港市永金建筑工程材料有限公司与连云港市双喜涤纶有限公司、赵士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连云港市永金建筑工程材料有限公司,连云港市双喜涤纶有限公司,赵士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港商初字第181号原告连云港市永金建筑工程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海连东路。法定代表人孙传金。被告连云港市双喜涤纶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开发区大浦工业区池月路。法定代表人赵士军,总经理。被告赵士军。本院受理原告连云港市永金建筑工程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连云港市双喜涤纶有限公司、赵士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连云港市永金建筑工程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承担(已缴纳)。代理审判员  张晓敏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俞 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