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亳民一终字第0005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4-08
案件名称
刘彬与张家杰、张裴裴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家杰,刘彬,张裴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亳民一终字第0005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家杰,男,汉族,1951年1月1日出生,住蒙城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彬,男,汉族,1976年8月10日出生,住蒙城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裴裴,男,汉族,1975年4月1日出生,住蒙城县。上诉人张家杰因与被上诉人刘彬、张裴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蒙城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10日作出的(2014)蒙民一初字第015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张家杰,被上诉人刘彬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张裴裴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张家杰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上诉人张家杰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赵 亮审判员 万学林审判员 陈 芹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刘 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