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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迁刑初字第4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4-03

案件名称

章某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迁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迁西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章某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迁西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迁刑初字第42号公诉机关河北省迁西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章某,群众,农民,住承德市宽城满族自治县。因本案于2014年8月12日被迁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5日被迁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1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河北省迁西县人民检察院以迁西县院公诉刑诉(2014)16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章某犯诈骗罪,于2014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迁西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建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章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11月份,迁西县上营乡人徐某的岳父霍某因涉嫌非法储存爆炸物被羁押在宽城县看守所。被告人章某以能为霍某活动不被羁押为由,骗取徐某共计人民币5万元。针对指控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关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其他书证、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认为被告人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被害人人民币5万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特提起公诉,请依法惩处。被告人章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请求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3年11月份,迁西县上营乡人徐某的岳父霍某因涉嫌非法储存爆炸物,被羁押在河北省承德市宽城满族自治县看守所。2014年4月份,徐某通过刘某乙认识了被告人章某。章某声称自己能为霍某活动,不被羁押。取得徐某的信任后两次骗取徐某人民币分别为3万元和2万元,共计5万元,赃款被被告人挥霍。案发后,被告人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谅解。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的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2、被害人徐某的陈述;3、证人刘某甲、于某、刘某乙的证言;4、转账票据;5、赔偿协议书、谅解书;7、被告人的户籍证明;8、被告人章某的供述与辩解。本院认为,被告人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章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积极退赔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且取得谅解,可以从轻处罚。为保护公私财物所有权不受侵犯,打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章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两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壹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长 傅    国    瑞审判员 张瑞军人民陪审员郭凌云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闻    冬    晨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