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菏刑执字第31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2-25
案件名称
黄修钦诈骗罪,黄修钦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菏泽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黄修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九条,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菏刑执字第317号罪犯黄修钦。现在山东省菏泽监狱服刑。二○一二年十一月二日,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作出(2012)郓刑初字第20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修钦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宣判后,被告人服判不上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山东省菏泽监狱于2015年1月13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山东省菏泽监狱,以罪犯黄修钦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确有悔改表现等为由,提出予以减刑建议。并附罪犯黄修钦在服刑期间的表现、奖励记录等书证。经审理查明,罪犯黄修钦在山东省菏泽监狱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曾获记功一次,表扬一次,嘉奖一次,2014年度监狱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罪犯奖励审批表、计分考核统计表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黄修钦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并结合其犯罪的具体情节、原判刑罚情况及考核积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十七条第一、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黄修钦减去有期徒刑一年的刑罚执行。(刑期自2012年3月13日起至2017年3月1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井 慧代理审判员 秦 迅人民陪审员 曽广国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王 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