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榕刑执字第105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黄群雄非法经营罪假释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黄群雄
案由
非法经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榕刑执字第1058号罪犯黄群雄,男,1978年10月24日出生于福建省莆田市,汉族,中专文化,住址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龙桥街道延寿村霞坡自然村**号。现在福建省仓山监狱服刑。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16日作出(2011)城刑初字第18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群雄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2年4月16日作出(2012)莆刑终字第12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交付执行。执行机关福建省仓山监狱于2015年1月26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黄群雄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度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罪犯月评审表、年度评审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另查明,罪犯黄群雄本次缴纳罚金人民币20万元。本院认为,罪犯黄群雄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执行机关提出罪犯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罪犯黄群雄假释的建议,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黄群雄予以假释,本次缴纳罚金人民币20万元上缴国库。(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计算,即自2015年2月13日起至2016年9月1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洁审判员 张 青审判员 徐鲁龄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刘 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