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肥执字第982-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肥城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庞伟伟、刘燕、张培武、张西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肥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肥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肥执字第982-2号申请执行人:肥城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被执行人:庞伟伟,男,住肥城市。被执行人:刘燕,女,住址同上。被执行人:张培武,男,住肥城市。被执行人:张西田,男,住肥城市。申请执行人肥城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庞伟伟、刘燕、张培武、张西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山东省肥城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2月24日作出(2013)肥商初字第68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肥城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4年5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肥城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5年1月14日撤消了本案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乔善贵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张 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