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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慈民初字第5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11

案件名称

华润置地(宁波)发展有限公司、余珂青与余珂青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华润置地(宁波)发展有限公司,余珂青,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慈溪支行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慈民初字第58号原告:华润置地(宁波)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坎墩街道羊路头村穿镇路。法定代表人:谢骥,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叶建荣,浙江煜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戚吕斌,浙江煜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余珂青。第三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慈溪支行,住所地:慈溪市古塘街道三北西大街198号。法定代表人:张一飞,该支行行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华润置地(宁波)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余珂青、第三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慈溪支行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华润置地(宁波)发展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华润置地(宁波)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70元,减半收取1185元,由原告华润置地(宁波)发展有限公司负担,于本裁定生效后七日内交纳本院。代理审判员  章晓波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代书 记员  史帅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