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黄浦民一(民)初字第119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6-08-01

案件名称

尹某某与胡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黄浦民一(民)初字第1191号原告尹某某,女,1990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本市。被告胡某,男,1973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本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尹某某诉被告胡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以本人不在上海无法参加离婚诉讼为由,于2015年1月25日书写撤诉申请并通过特快专递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尹某某撤回起诉。审判员  吴建波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陈 颖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