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南民一初字第0325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赵长锋与吴培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阜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长锋,吴培亮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南民一初字第03259号原告:赵长锋,男,1962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颍上县。委托代理人:赵龙,农民。系原告赵长锋的儿子。委托代理人:李冲,安徽谈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培亮,男,1974年5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颍上县。委托代理人:李强,安徽董阔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郎茂文,安徽董阔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赵长锋与被告吴培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14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翟亚东独任审判,先后于2014年12月18日、2015年2月4日两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长锋委托代理人赵龙、李冲,被告吴培亮及委托代理人李强、郎茂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赵长锋诉称:2014年2月15日21时20分许,被告(无证)驾驶“皖K×××××号”小型普通客车,沿阜南县张寨镇华朱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杨庄村姜庄路段,遇情况操作不当撞至路边石墩,造成自车受损,“皖K×××××号”小型普通客车车辆乘坐人赵长锋、高金凤、赵长叶受伤的交通事故。阜南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此事故的发生为吴培亮的违法过错行为在事故中起直接作用,是造成事故的全部原因;赵长锋、高金凤、赵长叶无违法过错。原告被诊断为:重型颅脑损伤等伤。原告的伤经鉴定为十级伤残、休息期限为伤后180天;伤后90天需设1人护理并增加营养、后期需行颅骨修补术需费用人民币30000元,不包括手术可能出现意外所需费用。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68826元、误工费16214元、护理费6030元、营养费27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900元、残疾赔偿金16196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5000元、鉴定费1500元,合计127366元;被告承担诉讼费。被告吴培亮辩称:医疗费被告已支付完毕,后续治疗费应当以实际发生为准,精神损害抚慰金要求过高,其他各项以鉴定结论为准。经审理,本院查明的法律事实如下:2014年2月15日21时20分许,被告(无证)驾驶“皖K×××××号”小型普通客车,沿阜南县张寨镇华朱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杨庄村姜庄路段,遇情况操作不当撞至路边石墩,造成自车受损,“皖K×××××号”小型普通客车车辆乘坐人赵长锋、高金凤、赵长叶受伤的交通事故。阜南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此事故的发生为吴培亮的违法过错行为在事故中起直接作用,是造成事故的全部原因;赵长锋、高金凤、赵长叶无违法过错(书号:2014-38号;时间:2014年3月7日)。原告于受伤当日被送到阜阳创伤医院住院治疗,诊断为:重型颅脑损伤;右侧额颞顶部颅骨粉碎性凹陷性骨折伴气颅;右侧额颞叶硬膜外血肿;右侧额叶脑挫裂伤伴脑内血肿;外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右侧眼眶上壁骨折;双侧眼眶内侧壁骨折;右侧额颞部皮下血肿。2014年3月17日出院,开支医疗费36730.25元(票据1张,由被告垫付),出院医嘱:口服药物继续对症治疗;定期1月后复查,半年后行颅骨修补;门诊随访。2014年10月27日,原告自行委托安徽天衡司法鉴定所对原告损伤致残程度、休息、护理、营养期限、后续治疗费用进行鉴定:1、被鉴定人赵长锋因道路交通事故致颅骨损伤后行开颅术后遗留右颞顶部11×7厘米颅骨缺损,其损伤构成IX(十)级伤残。2、被鉴定人赵长锋损伤休息期限为伤后180天;伤后90天需设1人护理并增加营养。3、被鉴定人赵长锋颅骨损伤行开颅手术治疗后,右颞顶部遗留11×7厘米颅骨缺损,后期需行颅骨修补术,根据三甲医院收费标准,约需费用人民币30000元,不包括手术可能出现意外所需费用(鉴定书号:2014-1146;时间:2014年11月5日)。2014年11月24日,原告在阜阳市人民医院复查,开支检查费599元(票据1张)。另查明,原告住院期间由其儿子赵龙护理,原告及其护理人员均为安徽省农村户口。“皖K×××××号”小型普通客车为被告吴培亮所有,该车未投保交强险。因被告已垫付医疗费,原告当庭撤回了医疗费38227元的诉讼请求。仅要求被告赔偿2014年11月24日在阜阳市人民医院开支门诊检查费599元。本案残疾赔偿金的赔偿标准,本院参照安徽省2013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8098元计算;误工费、护理费的赔偿标准,本院参照安徽省2013年度农、林、牧、渔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24302元执行,每天66.58元(24302元÷365天);住院伙食补助费的赔偿标准,参照安徽省公务员出差伙食补助费每人每天30元的标准执行。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为原告要求赔偿的各项损失是否合法。由于双方当事人对案件事实和责任划分无异议,根据公安机关的责任认定,被告作为事故车辆的所有人,应赔偿原告的合理损失。被告对鉴定书提出异议,但未申请重新鉴定,本院不予采纳。原告的合理损失:医疗费599元;根据鉴定意见,后续治疗费用30000元;根据鉴定意见,误工费为11984.40元(66.58元/天×180天),超出部分不予支持;护理费5992.20元(66.58元/天×90天);住院伙食补助费900元(30元/天×30天);根据原告的伤情及鉴定意见,本院酌情确定营养费1800元;残疾赔偿金16196元(8098元/年×20年×10%);参照原告的伤残等级,结合当地的生活水平等情形,本院酌情确定精神损害抚慰金为6000元;鉴定费1500元;上述损失合计74971.60元。应当由被告赔偿。原告预交案件受理费2847元,现原告减少诉讼请求,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应退还原告受理费718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吴培亮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赵长锋各项损失74971.6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847元(原告已预交),被告吴培亮负担1065元,本院减收1064元;退还原告赵长锋减少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718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翟亚东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党 杰民事判决书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第二十二条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第四十八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第二十条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第二十一条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第二十三条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第二十四条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第二十五条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被扶养人生活费的相关计算标准,依照前款原则确定。告知:本案申请执行期限为二年。时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逾期不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视为放弃权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