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刑执字第41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陈金明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南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金明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南刑执字第417号罪犯陈金明,男,1963年4月18日出生,汉族,福建省长乐市人,小学文化。现在建阳监狱四监区十二分监区服刑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99年12月14日作出(1996)榕刑初字第23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金明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6000元人民币。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0年9月15日作出(2000)闽刑终字第12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于2000年10月17日交付建阳监狱执行改造。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6月4日作出(2003)闽刑执字第281号刑事裁定,将其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本院于2005年11月10日作出(2005)南刑执字第1117号刑事裁定,将其刑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于2008年3月20日作出(2008)南刑执字第545号刑事裁定,将其刑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于2010年12月6日作出(2010)南刑执字第2201号刑事裁定,将其刑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于2013年3月18日作出(2013)南刑执字第491号刑事裁定,将其刑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执行机关建阳监狱根据罪犯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2015年1月30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陈金明在考核期内,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能遵守监规,遵守罪犯行为规范。积极参加政治学习,认真听讲,成绩达87分以上。积极参加服装加工生产劳动,能服从分工,能较好完成生产任务。2013年1月至2014年10月累计获得达标分11.4分。2013年评为监狱表扬。上述事实,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评定达标分审批表,学习成绩单,月考核表,考核汇总表,刑事判决书以及执行通知书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该犯能认罪服法,服从管理,认真参加三课学习,劳动积极肯干,完成任务好,累计达标分11.4分,评为年度监狱表扬1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金明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刑期自2003年6月4日至2015年3月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 勇审 判 员 孙建忠代理审判员 陈 征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郑姗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