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安民初字第314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6-02-01
案件名称
赵文灵与王宝泉、马金玲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文灵,王宝泉,马金玲,牛继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安民初字第3146号原告赵文灵。委托代理人王明栾。被告王宝泉。被告马金玲。被告牛继东。原告赵文灵与被告王宝泉、马金玲、牛继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文灵的委托代理人王明栾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宝泉、马金玲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被告牛继东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赵文灵诉称,2014年4月,被告王宝泉及其妻子马金玲因经营所需向他借款,同年4月8日他借款给二被告现金200000元,由被告牛继东提供担保,并出具借条一份,该款到期后,三被告至今未偿还,为此诉至本院,要求三被告连带偿还借款200000元。被告王宝泉、马金玲、牛继东均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4年8月8日,被告王宝泉、马金玲因需由被告牛继东担保向原告借款20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内容为:“借条今借赵文灵现金大写贰拾万元整小写¥200000.00元使用期限叁个月,如有违约每日按10%承担违约金,自愿用全部家庭财产抵押借款人王宝泉马金玲担保人牛继东借款日期2014.8.8号”。借款到期后,三被告均未履行还款义务,原告为此诉至本院。以上事实,有原告陈述及其提交的借条在卷为凭,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王宝泉、马金玲由被告牛继东提供担保向原告借款200000元,有其出具的借条为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认定。原告追要,理由正当,依法应予支持。借条中未约定担保方式,按照法律规定,为连带责任保证。故原告要求被告牛继东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理由正当,依法应予支持,其可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王宝泉、马金玲追偿。三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视为放弃答辩和质证的权利,不影响本院对案件的审理和对事实证据的分析认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一、被告王宝泉、马金玲共同偿还原告赵文灵借款20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二、被告牛继东对被告王宝泉、马金玲所负上述第一项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王宝泉、马金玲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00元,财产保全费1520元,共计5820元,由三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镜霞人民陪审员 马同祥人民陪审员 程金慧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董 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