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横刑初字第7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27
案件名称
(2015)横刑初字第75号雷雪玲盗窃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横县人���法院
所属地区
横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雷雪玲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横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横刑初字第75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横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雷雪玲,女,1981年1月24日出生。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4年11月11日被横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宁市第一看守所。横县人民检察院以横检刑诉(2015)1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雷雪玲犯盗窃罪,于2015年1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横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检察员苏越其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雷雪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横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9月24日,被告人雷雪玲与共同居住生活的被害人赵某某到横县横州镇环城西路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领取现金时,在旁偷看获知该存折的密码。当晚雷雪玲见到赵某某的存折掉在地上,心生贪念,逐将存折藏起。次日8时许,雷雪玲携赵某某的存折到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利用获知的密码冒领现金8000元,后将钱用于购买毒品等花销。对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雷雪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雷雪玲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亦无证据向本院提供。经审理查明,2014年9月24日,被告人雷雪玲与同居的被害人赵某某到横县横州镇环城西路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取款时,获知赵某某的存折密码。当晚在赵某某住处,雷雪玲发现赵某某的存折掉在地上,便心生贪念并将存折藏起。次日8时许,雷雪玲到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使用赵某某的存折取款8000元,后用于购买毒品吸食等花销。另查明,被告人雷雪玲归案后即如实供述其盗窃的罪行。上述事实,被告人雷雪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被害人赵某某的陈述,证人赵某甲的证言,公安机关制作的受���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取款凭条,存折收支记录,行政处罚决定书,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现场勘查材料、照片及被告人雷雪玲在公安机关侦查期间所作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雷雪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雷雪玲犯盗窃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雷雪玲归案后即如实供述其盗窃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雷雪玲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雷雪玲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11日起至2015年9月10日止),并处罚金二千元(罚金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一次性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二、责令被告人雷雪玲退赔被害人赵某某八千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莫庆铿审 判 员 雷翠芳人民陪审员 覃晓冰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滕 越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2.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3.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4.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