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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里刑初字第14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赵某某信用卡诈骗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

案由

信用卡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里刑初字第145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某某,男,汉族,1980年出生于黑龙江省宾县,高中文化,无业,住哈尔滨市松北区。因涉嫌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4年6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7日被取保候审,同年10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第一看守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检察院以哈里检诉刑诉(2015)4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某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5年1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同年2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魏洪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1年12月26日,被告人赵某某在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卡中心申领了一张卡号为×××的信用卡并透支使用,透支本金14993.22元,经银行多次催收,超过三个月其仍拒不归还透支款。经侦查,公安机关于2014年6月25日将被告人赵某某抓获。被告人赵某某家属已将上述透支款本金及利息全部归还被害单位。上述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谭某某的证言、信用卡资料及交易详单、银行催收记录、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利用信用卡恶意透支,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惩处。被告人赵某某如实供述犯罪,且已返还全部透支款本金及利息,对其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赵某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0月30日起至2015年2月25日止〈已扣除先行羁押的三天〉。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简 成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吴艳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