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民初字第1000-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郝某与白某、白敬勇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某,白某,白敬勇,陈立华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初字第1000-3号原告郝某。法定代理人王爱花,女,1969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原告郝某之母。被告白某。被告白敬勇,男,1976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被告白某之父。被告陈立华,女,1976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被告白某之母。本院在审理原告郝某诉被告白某、白敬勇、陈立华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继续申请诉讼保全。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告白敬勇在中国农业银行宁津支行城关分理处62×××10账户上的24977.65元予以解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法院申请复议一次,但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崔 晓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徐豪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