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铁刑二终字第0003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王国利盗窃一案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铁岭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某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铁刑二终字第00035号原公诉机关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某某,男,1965年7月31日出生,汉族,无文化,农民,住昌图县老城镇五勤村民委*组***号。2013年3月4日因犯盗窃罪被海城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4年9月27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4年9月28日被昌图县公安局抓获,同年10月9日被昌图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3日被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昌图县看守所。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审理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王某某犯盗窃罪一案,于2015年1月6日作出(2015)昌刑初字第00011号刑事判决,判决被告人王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被告人王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某某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王某某在二审期间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经审查,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三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王某某撤回上诉。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2015)昌刑初字第00011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全 新审 判 员 朱存根代理审判员 袁振尧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张春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