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吴堡民初字第0011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原告郭太平与被告李春、王保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吴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吴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太平,李春,王保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吴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吴堡民初字第00113号原告郭太平,男,汉族,居民。被告李春,男,汉族,农民。被告王保金,男,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郭太平诉被告李春、王保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郭太平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太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予以免交。审判员 薛改香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刘树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