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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吴堡民初字第0011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原告郭太平与被告李春、王保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吴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吴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太平,李春,王保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吴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吴堡民初字第00113号原告郭太平,男,汉族,居民。被告李春,男,汉族,农民。被告王保金,男,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郭太平诉被告李春、王保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郭太平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太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予以免交。审判员  薛改香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刘树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