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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沁民保字第0000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25

案件名称

李秋琴、张晓峰、张亚峰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沁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沁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秋琴,张晓峰,张亚峰,范珍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沁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沁民保字第00003号申请人李秋琴,女,住沁阳市。申请人张晓峰,男,住沁阳市。申请人张亚峰,男,住沁阳市。被申请人范珍珠,女,住沁阳市。被申请人张晓峰,男,住济源市。申请人李秋琴、张晓峰、张亚峰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张晓峰所有的豫UXX**小型普通客车一辆,冻结范珍珠在沁阳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预交的赔偿款70000元,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及提供的担保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张晓峰所有的豫U127**小型普通客车一辆,冻结范珍珠在沁阳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预交的赔偿款70000元。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刘刑军审 判 员  李华军人民陪审员  张韵新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司萌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