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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建黑民初字第0007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原告赵凯诉被告尹玉凡所有权纠纷民事判决书

法院

建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凯,尹玉凡

案由

所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一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建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建黑民初字第00078号原告赵凯,男,1983年5月19日出生,汉族,教师。委托代理人赵云刚,辽宁承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尹玉凡,男,1965年8月11日出生,汉族,农工。原告赵凯诉被告尹玉凡所有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陈晓辉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凯及其委托代理人赵云刚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尹玉凡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赵凯诉称:被告承诺能办理驾驶证,原告于2012年向被告交纳了2400元,又于2013年8月6日向被告交纳了2000元。被告既不联系练车,也不联系考试,原告无法取得驾驶证。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原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返还原告交给被告的驾驶证款3200元。被告尹玉凡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2年11月6日,被告尹玉凡收取原告赵凯办理驾驶证的训练费1,200元。2013年8月6日,被告尹玉凡又收取原告赵凯办理驾驶证的费用2,000元。后被告未为原告办理驾驶证。上述事实,有被告为原告出具的收据及原告的陈述予以证明。上述证据经过庭审认证,具有证明效力,本院予以采信。本院认为:被告尹玉凡收取原告赵凯办理驾驶证的费用共计3,200元,后被告未为原告办理驾驶证。被告应将此款返还原告。对于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一条、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尹玉凡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返还原告赵凯3,2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尹玉凡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陈晓辉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耿国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