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123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罪犯杨风玲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新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杨风玲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1233号罪犯杨风玲,女,1963年12月9日出生,汉族,文盲,原住河南省太康县。现在河南省女子监狱服刑。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6月19日作出(2002)周刑初字第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杨风玲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原审被告人不服,提起上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10月28日作出(2002)豫刑一终字第53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同时核准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杨风玲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裁定。于2003年1月15日送入河南省女子监狱服刑改造。罪犯杨风玲在执行期间,2004年12月20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7年4月20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九年;2010年1月28日减刑一年三个月;2012年8月31日减刑一年四个月。河南省女子监狱经过在监狱公示、检察机关的监督,提出对罪犯杨风玲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的建议,于2015年1月23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河南省女子监狱提出,罪犯杨风玲自上次减刑以来,悔改表现突出并获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原判认定,被告人杨风玲与其丈夫孙某某婚后因家庭琐事感情不和,孙某某经常打骂被告人杨风玲。后孙某某向杨风玲提出离婚,杨风玲便怀疑孙某某有外遇,遂对孙某某感到气恼。2001年8月21日下午2时许,孙某某在外回到家中堂屋东间床上睡觉,杨风玲便趁机支走孩子,从墙边拿起一根撬杠朝正在睡觉的孙某某头部连砸数下,致使孙某某死亡。之后,因杨风玲怀疑同村的陈某某与孙某某相好又到陈家闹事,被人劝开。随后被接到报案后赶到的公安人员抓获。经审理查明,罪犯杨风玲自上次减刑以来,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3年7月、2013年12月、2014年5月、2014年11月累计获表扬4次,2013年1月获记功1次,2013年11月获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证人丁某、于某某的证言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杨风玲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悔改表现突出并获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杨风玲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自2007年4月20日起至2023年3月1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西云代理审判员 :张国飞人民陪审员 :闫恒州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姜新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