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嘉城民二初字第1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4-29

案件名称

贾青营与浙江正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浙江正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酒泉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峪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青营,浙江正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浙江正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酒泉分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城民二初字第19号原告贾青营。委托代理人火鹏飞,甘肃河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浙江正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朝晖路152号。法定代表人吴正见,董事长。被告浙江正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酒泉分公司。住所地酒泉市肃州区舱门街6号。负责人李康节,该分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贾青营诉被告浙江正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浙江正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酒泉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贾青营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没有规避法律的行为和损害第三人的利益,符合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青营撤回对被告浙江正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浙江正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酒泉分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815元,减半收取1407.5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员  刘近坦人民陪审员  祁 斌人民陪审员  韩宏斌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黄 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