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包刑减字第43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张虎虎犯抢劫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虎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包刑减字第431号罪犯张虎虎,男,汉族,1989年6月19日出生,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内蒙古和林格尔县,现在内蒙古自治区萨拉齐监狱服刑。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5月4日作出(2011)玉刑初字第7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张虎虎犯抢劫罪、招摇撞骗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自2010年8月20日起至2016年2月19日止。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8月3日作出(2011)呼刑终字第116号刑事判决,维持对张虎虎的定罪量刑部分。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年9月3日交付执行。2015年1月19日,执行机关萨拉齐监狱提请减刑一年,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内蒙古自治区萨拉齐监狱考核认定,罪犯张虎虎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计分考核合格,连续记功五次,2013年度被监狱评为改造积极分子,确有悔改表现。检察机关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人民检察院认为,萨拉齐监狱对罪犯张虎虎提请减刑程序合法,呈报材料齐全,符合提请减刑条件。经审理查明,罪犯张虎虎在服刑期间,接受教育改造,三课学习及计分考核合格,积极参加生产劳动,连续记功四次,2013年度被监狱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且财产刑罚金2000元已履行1000元。上述事实有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减刑审核表、计分考核成绩汇总表、奖励审批表、评审鉴定表、财产刑履行情况证明、检察意见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张虎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因该犯缴纳罚金1000元,本次减刑应予从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虎虎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天,刑期至2015年2月1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丰 悦审判员 宋文海审判员 李庆平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高阿韬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