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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寿民初字第928-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黄建中与寿光丽天化工有限公司、寿光市树山集装箱制造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建中,寿光丽天化工有限公司,寿光市树山集装箱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寿民初字第928-1号原告黄建中。被告寿光丽天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寿光市营里镇东北河村。被告寿光市树山集装箱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寿光市西二环路68号。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建中诉被告寿光丽天化工有限公司、寿光市树山集装箱制造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依法冻结两被告银行账户存款1300000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原告以第三人李法堂所有的鲁V×××××号车一辆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寿光丽天化工有限公司、寿光市树山集装箱制造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1300000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 健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李翠英 来源:百度搜索“”